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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京科高发[2009]186号)。 特此通知。
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中关村管委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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