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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通知

2014-12-31 12:00 科技研发机构 阅读量:

一、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人:杨仁全
联系人:董齐超 王玲玲
办理地址: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410室
邮编:100195
电话:66153403
传真:66155699
电子邮箱:
bjkwfgc@163.com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陆“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ttp://124.207.102.86:8080/identify/)注册登记,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受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受理。

  工作标准: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时限:即时

  受理机构:市科委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

    联系电话:62619925-811/809

  联系人:徐亮   房晓丽

   (二)书面审查(初审)

  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工作标准:依据《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第二章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1.法人企业认定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4)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5)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7)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认定条件除上述(1)、(2)、(7)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2)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4)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2).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考察(复审)

书面审查合格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工作标准:考察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科研条件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等。

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审定

现场考察结束后,综合审定是否予以认定。

工作标准:书面审查及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公示

拟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市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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