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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010369京商务经字〔2014〕477号 |
发布时间:2014-09-30 信息提供:对外经济合作处 |
各区县商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企业: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境外投资由核准制变为备案、核准制,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 二、企业之前已取得的境外投资批复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仍然有效。企业新申请境外投资或原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应按现行《办法》办理。 三、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6日起同时废止。企业应按照新公布的《办法》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事项。 特此通知。 (联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87211761、176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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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