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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010369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制定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