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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7月7日,区科委出台了《丰台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丰科发〔2016〕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规范全区众创空间的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精神,区科委决定对区级众创空间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区科委按照《认定办法》于2016年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均需参加复核,不参加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享受区级政策支持。
二、复核材料上报时间于11月1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复核材料包括:
(一)《丰台区区级众创空间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总结报告》(加盖公章);
(二)《丰台区“众创空间”复核书》(封面和“复核单位承诺”页加盖公章);
(三)《丰台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含未注册公司创业团队)名录》
(四)复核材料附件(见复核书最后一页)
四、复核材料的装订顺序及要求:
1、《丰台区区级众创空间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总结报告》;
2、《丰台区“众创空间”复核书》;
3、《丰台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含未注册公司创业团队)名录》
4、复核附件材料。
复核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同相关附件合并胶装成册,根据要求签字加盖复核单位公章,并在复核材料加盖骑缝章。不同类型的附件材料之间用空白页隔开,并在空白页上注明是哪一类附件。
复核材料装订成册后,需加盖骑缝章(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丰台区区级众创空间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总结报告》、《丰台区“众创空间”复核书》、《丰台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含未注册公司创业团队)名录》,发送至15001388420@163.com。
五、复核材料的报送:
联系人:胡波 兰天立
联系电话:010-63723348 17301399998
起止时间:2017年11月8日-11月10日
每天工作时间:早上9:30-下午17:00
材料受理地址:丰台区科兴路7号1层,101项目路演室。(大厅右手玻璃门左边101项目路演室)
附件:
1、《丰台区区级众创空间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总结报告》;
2、《丰台区“众创空间”复核书》;
3、《丰台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含未注册公司创业团队)名录》;
4、《丰台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丰科发〔2016〕 2 号);
5、《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