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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加快推动对外经济合作方式的转变,加速调结构上水平,加强政府部门在“走出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发挥项目资金支持的导向作用,现就申报2012年上半年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有关材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1、境外投资带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设计咨询业“走出去”项目;
3、中国工程技术标准“走出去”项目;
4、本市企业联合“走出去”项目;
5、文化、品牌“走出去”项目。
二、具体工作要求
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均须符合《办法》规定,并完成2012年上半年统计报送工作。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止期至2012年6月30日。
2、对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3、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须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签约并正在执行。
四、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设立并取得相应项目,且项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重点支持企业以承揽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
2、新设境外企业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设立并完成90%以上的投资。
五、对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符合继续支持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2、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签订并正在执行的项目。
六、对开展境外促进活动的资助
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活动的资助,申报资助的活动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完毕。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市商务委一层办公大厅7号窗口。
(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
联 系 人:闫玉民 郝晓星
联系电话:65251618 85163171